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?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合同期满,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具体标准为,自2008年1月1日起,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,每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,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,不满6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。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,根据企业类型,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