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,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?
按《劳动合同法》、原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规定,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,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。依照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2003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间,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,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;自2008年1月1日起,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每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,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,不满6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